衛生福利部第6次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

主旨:

公告衛生福利部第6次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。

說明:

  1.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26日臺教綜(五)字第1100144356號辦理。(文號1100016627)
  2. 旨案裁罰規定公告第6次修正。前案(文號1100015742)衛生福利部本(110)年10月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874號公告,自110年10月19日停止適用。
  3. 本次修正係配合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,爰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,另並補充「有相關症狀」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,以兼顧風險管控。

附件檔案:教育部來文衛福部公告衛福部函